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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修訂出臺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湖北省國資委    更新時間:2019/7/9

      為了加強投資監管,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近日《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出臺。《辦法》共七章、三十四條,從總體要求、投資決策和管理制度、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投資項目管理、投資分析和后評價、責任追究等方面對企業投資行為進行了規范。其主要特點為“三個體現”、“兩個強化”。

      一是體現了突出主業、高質量發展的目標導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要求企業的投資活動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湖北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聚焦主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湖北省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主業發展及調整方向,符合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進步及節能減排的要求,鼓勵和引導企業向能夠顯著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項目投資、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項目投資、向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項目投資。

      二是體現了分類授權、放管結合的改革方向。根據企業的功能定位、行業特點、資產規模、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一企一策對企業授權,制定投資項目審核清單和負面清單,清單以外的事項簡政放權、由企業自主決策,清單以內的事項嚴格監管、管住管好。國資委對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和境內投資額較大的投資項目實行審核,對列入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項目嚴禁投資。企業境內主業投資,凈資產在600億元以上企業的投資額占凈資產3%以上的投資項目,凈資產在600億元以下100億元以上企業的投資額占凈資產5%以上的投資項目,凈資產在100億元以下企業的投資額占凈資產10%以上的投資項目,必須報國資委審核;非主業投資,凈資產在600億元以上企業的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凈資產在600億元以下100億元以上企業的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凈資產在10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企業的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凈資產在5億元以下企業的所有非主業投資項目,必須報國資委審核,且所有企業非主業投資不得超過年度投資總額的15%。

      三是體現了規范管理、防控風險的監管要求。強調企業是投資活動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明確了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省國資委審核企業投資項目的流程及相關要件,要求依法制定并執行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投資管理制度,編制并實施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編制投資項目庫,開展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法律風險評估,依法依規進行投資決策并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加強投資項目管理和風險控制,對涉及企業職工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投資決策事項必須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四是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規定國資委除對企業清單范圍內的投資項目進行事前審核外,還應重點加強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要求企業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督促檢查企業建立后評價制度的和開展后評價工作,根據需要由國資委對企業已完成的投資項目有針對性地開展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結果,以形成全過程貫通、一體化監管的完整鏈條,切實堵塞投資項目重批輕管、放管脫節的漏洞,有效提高投資項目成功率和投入產出效率。

      五是強化了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對企業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由有關部門追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企業,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在投資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情節較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通知如下:

      省政府國資委關于修改《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7)》的通知

      省出資企業,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省出資企業的投資行為,增強投資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經省政府國資委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對《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7)》進行修改,現將修改后的《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

      省政府國資委     

      2019年4月26日    

      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出資企業投資活動,提高出資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有效防范投資風險,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推動出資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投資是指企業以現金、實物、公司股權、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資源投入市場獲取未來收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下列投資活動:

      (一)股權投資,包括但不限于境內外設立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及對其追加投資,以及受讓股權、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非出資企業新增投資等;

      (二)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等;

      (三)非保本型金融類產品投資,包括證券投資、保險產品投資、期貨投資、金融衍生品投資等。

      第四條  省政府國資委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企業強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省政府國資委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制定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  企業是投資活動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職責:

      (一)依法制定并執行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投資管理制度;

      (二)編制并實施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編制投資項目庫;

      (三)開展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法律風險評估;

      (四)進行投資決策并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加強投資項目管理和風險控制;

      (五)開展投資統計、分析和后評價工作;

      (六)其他法定職責。

      對涉及企業職工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投資決策事項,按照《湖北省政府國資委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暫行辦法》(鄂國資黨維穩〔2014〕50號)要求,必須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六條  企業投資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湖北省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方向;

      (二)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主業發展及調整方向,符合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進步及節能減排的要求;

      (三)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資產經營規劃、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五)非公益性項目預期投資收益不低于五年期銀行貸款利率。

      第七條  省政府國資委制定并發布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動態調整。企業應當依據發展戰略和規劃,在省政府國資委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制定本企業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經企業董事會通過后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

      列入負面清單之內的投資項目企業不得投資。

      第二章  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八條  企業的投資活動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和集體決策。

      企業投資活動的決策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含法律風險評估)、經理辦公會討論、董事會決策、股東(大)會決定等。企業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的投資活動決策權限,明確黨委會研究是董事會決策的前置程序。

      企業投資活動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應當報經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九條  企業投資活動的集體決策會議,應當形成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載明會議議定事項和表決情況、企業總法律顧問發表意見情況。

      第十條  企業必須根據公司章程制定投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企業投資活動應遵循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納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發展規劃期內資產負債率的控制指標;

      (二)發展規劃期內各類投資活動中自有資金的合理比重;

      (三)發展規劃期內各年度新開工項目投資額占總投資的合理比例。

      上述指標可由企業在發展規劃中提出,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第三章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企業的主要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

      (五)重大投資項目情況。

      第十三條  省政府國資委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進行指導,主要內容包括:

      (一)指導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并依據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變化提出具體要求;

      (二)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劃與發展規劃的銜接工作;

      (三)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劃與企業財務預算有關指標的銜接;

      (四)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省政府國資委對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實施備案管理。

      (一)企業應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本年度投資計劃。省政府國資委依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

      (二)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省政府國資委在收到年度投資計劃(含調整計劃)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企業反饋書面意見。企業應根據省政府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作出修改。

      第十五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劃。確需調整年度投資計劃或在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投資項目,需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

      第十六條  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及計劃的調整、在計劃外追加投資項目需經省政府國資委審核。審核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投資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省政府國資委對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和境內投資額較大的投資項目實行審核。

      境外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所有境外投資項目。

      境內投資額較大的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下列投資項目:

      (一)主業投資的,凈資產在600億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額占凈資產3%以上的投資項目;凈資產在600億元以下100億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額占凈資產5%以上的投資項目;凈資產在100億元以下的企業,投資額占凈資產10%以上的投資項目。

      (二)非主業投資,凈資產在600億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凈資產在600億元以下100億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凈資產在10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凈資產在5億元以下的企業,所有非主業投資項目;非主業投資不得超過年度投資總額的15%。

      (三)需報省政府國資委審核的項目中,對少數特別項目,省政府國資委可根據具體情況授權企業自主決策。

      上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八條  省政府已經批準、省級及省級以上投資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已經核準的投資項目,不需再報省政府國資委審核。省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準、核準后,企業應向省政府國資委報告,便于落實監管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投資項目審核程序為:

      (一)獨資企業應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7個工作日內向省政府國資委提交投資項目審核書面申請;股權多元化企業應在董事會決策后7個工作日內向省政府國資委提交投資項目審核書面申請;

      (二)省政府國資委收到企業投資項目審核書面申請后,申報資料齊全的,1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重大優質項目,實行綠色通道,一事一議,從快辦理。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審核需上報的材料包括:

      (一)申請審核的請示;

      (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專家論證的投資項目還需提供論證結論和專家名單及其簽名復印件;

      (三)法律意見書;

      (四)股權投資項目涉及的盡職調查報告、財務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專業報告。

      (五)企業投資決策機構決議或會議記錄復印件。

      企業應當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項目資金來源、該項投資對企業資產負債規模及資產負債率的影響情況分析、投資風險評估及管控措施、風險敞口設置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投資項目重點進行合規性審查,主要審核程序和形式要件,一般不對項目的可行性、經濟性等實體問題進行審核(省政府國資委認為有必要的除外),企業及其聘請的中介機構負責對項目的可行性、經濟性等實體問題進行研究、分析、評判,并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盡職調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清產核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的真實性、可信性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投資項目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核,并出具相應意見:

      (一)通過。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的,予以審核通過:

      1.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報送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無瑕疵;

      2.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完整,投資項目經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

      3.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盡職調查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的結論積極、正面;

      4.沒有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中的內容;

      5.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在預警線以下,或者雖然達到或超過預警線或重點監管線,但項目資金已經落實且不會推高企業資產負債率。

      (二)否決。上述五個條件中,任何一個條件不符合的,予以否決。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國資委審核通過的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的,應及時向省政府國資委報告:

      (一)實際投資額超過該項投資預計額10%以上的;

      (二)資金來源及構成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股權結構調整的;

      (三)投資超過原定計劃半年以上才能完成的;

      (四)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利益的;

      (五)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被處以較重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  省政府國資委建立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和投資額較大的投資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對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控。

      企業應當于每個季度終了次月10日前將審核通過的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報送省政府國資委。

      根據監控的情況,省政府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或引進第三方進行實地抽查。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下列投資行為:

      (一)向能夠顯著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項目投資;

      (二)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項目投資;

      (三)向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項目投資。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省出資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展境外投資活動。

      第五章  投資分析和后評價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年度投資完成后,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報送省政府國資委。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

      (二)年度投資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五)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省政府國資委負責指導、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督促檢查企業后評價制度的建立和后評價工作的開展,并根據需要,對企業已完成的投資項目,有選擇地開展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結果,組織交流典型經驗。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企業,省政府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省政府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在投資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情節較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及時修訂企業章程,明確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權限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過程中,若國家投資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省政府國資委將對相關內容及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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